
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上午,我收到了教育部發來的臺教法(三)字第1150070559號文(社區的收件時間為115.8.27/12:27),內容是訴願決定書,看完之後,我確定了:所得替代率是假的!
所得替代率全稱「退休所得替代率」,是指退休後每月的退休金或可支配收入,占退休前每月薪資所得的比率。一般歐美國家,以所得替代率應介於6成至7成之間為佳;多數專家與國際組織,亦認為所得替代率宜達到60%至70%左右。
「退休所得替代率」這名稱,第一次出現在我的退休文件上的時間,是在我退休了14年又4個月之後的「已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所得重行審定通知書」上,上面記載:實施期間「107.7.1至108.12.31」的107下半年到108年度,我的「退休所得替代率」是68.500%,退休所得之上限金額為66,452元,每月退休所得總計也是66,452元,退休金的「實質」退休所得替代率,等於法定的「退休所得替代率」,表示在「107.7.1至108.12.31」之間,我所領的退休金,所得替代率與法定替代率相符,是為真的!
實施期間在「109.1.1至109.12.31」的109年度,我的「退休所得替代率」減為67.000%,退休所得之上限金額降為64,997元,每月退休所得總計也降為64,997元,退休金的「實質」退休所得替代率,也等於法定的「退休所得替代率」,表示「109.1.1至109.12.31」的109年度,我的退休金所得替代率也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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