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卡的全名叫做「志願服務榮譽卡」,是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0條,由地方主管機關核發,用以獎勵現任志工、給予某些優惠的證明文件。「志願服務法」於民國90年1月20日由總統公布施行。
「志願服務法」第20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依據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之條文)
為辦理志願服務榮譽卡之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特訂定了「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1110318修正)
詳細內容如下: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
衛生福利部104年6月3日衛部救字第1041360921號函頒
衛生福利部107年3月19日衛部救字第1071360932號函修正
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11360584號函修正
一、為辦理志願服務榮譽卡之申請,特訂定本作業指引。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服務時數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由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分別依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所定時數認定相關作業規定,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並造具名冊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三、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四、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如附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印製發用。
附件
志願服務榮譽卡
正面
寬7.97公分
高4.8公分
志願服務榮譽卡
姓名:李大明
有效期限:107.06.02
編號:0007
發給單位:○○○
背面
寬7.97公分
高4.8公分
注意事項:
一、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開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持卡人出生年月日:42年03月20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Ll225464410
附件
志願服務榮譽卡
正面
寬7.97公分
高4.8公分
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
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
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
志願服務榮譽卡
姓名:李小龍
有效期限:107.06.02
編號:0010
發給單位:○○○
背面
寬7.97公分
高4.8公分
注意事項: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由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分別依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所定時數認定相關作業規定,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並造具名冊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並予以半價優待。
二、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前項成員得檢具前開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持卡人出生年月日:50年03月28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Ll23456789
我於中華民國86年6月25日到臺北市立圖書館擔任義工,民國90年1月20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後轉任志工,到110年8月31日離隊,共服務了24年3個月,服務時數6288.5個小時。若以民國90年1月20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後起算,擔任「志工」的服務時數是5786.5個小時,服務期間是20年零7個多月。
民國93年12月31日,我從臺北市政府拿到第一張榮譽卡,有效期限到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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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榮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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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前開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 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持卡人出生年月日:○○年8月7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Q10159○○○1 |
本來依照「志願服務法」第20條的規定,我應該在民國93年1月20日服務滿三年時,就可以拿到第一張榮譽卡;因為我是以平均每年大約280個小時的服務時數在累積,申領榮譽卡,每三年只需三百個小時的服務門檻,對我來說根本不是問題。問題是志工、也就是我,並沒有在服務滿三年時就提出申請。
看「志願服務法」第20條的原文:「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意思好像是要「志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榮譽卡;實際上卻不然。
來當志工的、剛開始時稱作義工,都是放棄了有報償的勞務工作的人,應該就不會汲汲於所謂的「擔任志工的權益」,哪會時時去記掛著如何去爭取權益啊、什麼時候該提出申請了呀等等的;我也不例外。如果我的「志工運用單位」不告訴你有這些規定,基本上不管有什麼「權益」,我們都不會去理會的。
何況,「志工」本身距離志工的「地方主管機關」還遠得很呢,基本上是搆不著的。以我為例,我服務的「志工運用單位」是臺北市立圖書館的分館,分館的上一層是總館,總館的上一層是教育局,然後才是橫向的臺北市志工的「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我一個在教育局下層、下下層服務的志工,如何才能聯繫到臺北市志工的「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向他們提出志願服務榮譽卡的申請呢?當然還是要透過我服務的「志工運用單位」代為辦理呀。因此,衛福部所發的「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其實是只發給那些為志工辦理這些業務的單位,並不是要發給我們「志工」自己看的。
所以我是看不到這個規定的。其實也不太在意這些規定,當義工是一個單純的信念,優不優待我真的不太在意;正好碰到我所服務的「志工運用單位」、連續接掌的幾位志工業務承辦人,也都不太在意他所管轄的這些人的權益,事情就這樣擱了下來。一直等到民國93年的年底,我終於如夢方醒般的提出了申請,當然還是向我所服務的「志工運用單位」的志工業務承辦人提出的,所需檢具的「證明文件」,也通通要透過他們才得以辦理完成。
我的第一張「志願服務榮譽卡」,終於在晚了應到時間的11個月之後拿到手,有效期限到民國96年12月31日。因為卡片背面「注意事項」二、明列: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前開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這一條我謹記在心。因此,在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張榮譽卡的有效期限一到,我便再度提出了申請。可惜我猜想,大概辦理這類手續需要一些時間,因此一直等到民國97年2月28日,我才從臺北市政府拿到第二張榮譽卡,較連續上一張的效期遲到了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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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榮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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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前開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 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持卡人出生年月日:○○年8月7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Q10159○○○1 (或護照號碼) |
我的第三張榮譽卡,於民國100年1月31日拿到手,較連續上一張的效期還早了一個月。這事我有點納悶,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我自己搞錯了,還是因為我太固執於前一次的申請時間是民國96年12月31日;三年的有效期滿就是民國99年12月31日,因此我就在民國99年12月31日就提出了第三次的申請;這次上級顯然是嚴格遵照時程辦理了,因此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就核發下來,跟上一張的有效期限重疊了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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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榮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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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前開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 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持卡人出生年月日:○○年8月7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Q10159○○○1 (或護照號碼) |
申請第四張榮譽卡的時間,我堅持延續上一次申請日的後三年,所以沒有等到第三張的有效期限屆滿,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就提出。但是這一次上級的作業時程顯然變慢了,不但沒有在申請後的次一個月核定下來,甚且較第三張的有效期限屆滿後,又晚了兩個月才發。也就是說,這一趟的公文漫步,走了三個月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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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榮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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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前開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 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持卡人出生年月日:○○年8月7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Q10159○○○1 (或護照號碼) |
第五張榮譽卡的申請時間,我是在等到第四張的有效期限屆滿後,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提出的。這一次上級按照規定時程辦理,於民國106年4月30日核定發下,較第四張只晚一個月;卡片正面首度在右下角加上QR碼做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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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榮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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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前開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 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持卡人出生年月日:0○○年08月07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Q10159○○○1 |
在第五張榮譽卡的有效期限屆滿前後,國內發生嚴重的新冠疫情,所有志工的到班值勤情況很不穩定,有時還要請假停班的。因此第六張榮譽卡,我是在第五張榮譽卡民國109年4月30日的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年多,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才提出申請的,距離民國110年8月31日離隊只剩下3個多月。我的第六張榮譽卡於民國110年5月31日取得,距第五張榮譽卡的有效期限屆滿,已經相隔了1年又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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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榮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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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前開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 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持卡人出生年月日:0○○年08月07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Q10159○○○1 (或護照號碼) |
第六張榮譽卡,是我從臺北市政府申領取得的最後一張。
臺北市政府的志願服務榮譽卡發放作業,目前是臺北市政府的志工業務主管單位社會局,委由「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辦理,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的網站上附有相關的說明:
獎勵表揚
志願服務榮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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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聯絡窗口 |
張主任 |
傳真號碼 |
02-23639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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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02-23023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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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110038臺北市信義區大道路116號7樓(廣慈衛福大樓西二門進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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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單位 |
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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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 |
一、申請方式: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請至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後台線上申請。 ※自105年10月起本市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將由人工製卡調整為系統印卡,並調整格式加入QR Code(另加市徽浮水印防偽)。
二、申請資格: 1.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2.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 3.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時應具有志工身分。
三、憑卡優惠方式 1.志工憑卡可免費或優惠進入全國部分文教休閒場所、風景區(本市場所詳見優惠場所一覽表) 2.志工需本人憑志願服務榮譽卡進入各場所始可享有免費或優惠措施。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每張卡均加貼持卡人照片並註明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相關文件向各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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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一、本市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立案團體所屬志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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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新申請及原志願服務榮譽卡到期重新申請者: 2. 線上填妥相關資料、上傳紀錄冊影本即可。
◎志願服務榮譽卡遺失申請補發者,請逕於系統中重新下載製作;資料更正換發者,請逕洽本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
一個在線連續服務的志工,取得志願服務榮譽卡的時間卻是跌跌宕宕的,原因出在卡片背面「注意事項」二、「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前開相關文件重新申請。」中的「期限屆滿後,志工得……重新申請」的規定;而辦理申請作業又需要時間,於是前後卡之間便生出了空窗期來,對志工來說是很不公平的。
這問題一定有人注意到了,於是衛福部在(1110318修正)「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中,就把「期限屆滿後」改為「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可惜我前面六張由臺北市政府所發的「志願服務榮譽卡」,都還沒有適用新規定。倒是前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的網站上,「服務內容說明」欄、「二、申請資格:」的第2項,重新申請的時間已經改為「期限屆滿後前一個月」(句中「後」字為前一版的舊條文,用刪除線刪去),與衛福部的作業指引相一致。
我在臺北市當的義工不止在社區的圖書館一處。民國86年底,受了當時還沒有當里長的陳文生夫婦、自動修橋鋪路行為的感動,我和妻子也跟著報名參加了里內的環保義工隊,到民國101年6月30日搬離臺北市離隊為止,在樟新里環保志、義工隊共服務了14年8個月,服務時數達1708.5個小時。若以民國90年1月20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後起算,擔任「志工」的服務時數為992個小時,服務期間是11年半。(可惜這部分的時數,於民國108年申請衛福部的績優金牌獎、和民國102年11月15日獲臺北市102年度第17屆優良志工金鑽獎時,都沒有被主辦單位採計)
在臺北市樟新里環保志工隊服務時,因為打掃里內河堤的關係,與景美溪河堤的主管單位、臺北市水利處有了接觸。民國90年初,臺北市水利處為了美化景美溪周邊,行文沿岸各里,徵求沿堤居民擔任河川志工;我們一得知,便順理成章的加入了。從民國97年5月1日起在景美溪河川志工隊服務,到民國101年6月30日搬離臺北市離隊為止,也服務了4年2個月,服務時數為675個小時。
民國89年起,我更接受里長之邀,擔任社區巡守隊小隊長,一直到民國101年6月30日搬離社區為止,共服務了12年半,服務時數為540個小時。
上述三類在臺北市擔任志、義工的服務時數總共是2923.5個小時,服務期間合計為31年4個月。若以民國90年1月20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後起算,也還有28年2個月的服務期間、和2207個小時的服務時數。把它們跟申領榮譽卡的資格相對照,我還可以申領7張榮譽卡呢;但是因為它們的服務期間,都與我在臺北市立圖書館的服務期間相重疊,所以我並沒有因此能多領一張榮譽卡。
民國101年6月30日因故搬離臺北市時,上述三類必須居住在臺北市才有辦法參與的志工,我都辭去了,只留下在臺北市立圖書館的服務工作。多出來的許多空閒時間,我便轉換跑道,改到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去。原因是:在持續兩三個月的搬家過程中,屢屢開車路過園區的門口;新家尚未完善時,有幾次還入內休息參觀上廁所,對它有點好感;搬家後,發現它距離我的新家並不遠,走路就可以到。於是,民國101年10月,我們先向客家文化園區報名準備當志工,明年3月8日在園區受特殊訓練。這是一次絕無僅有的殊勝體驗,你一定想不到,受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志工的特殊訓練,他們居然是提供午餐的,連續兩天都是。訓練結束後下個月,民國102年4月份,我們便排班上線成為真正的志工,我在導覽組,妻子選擇活動組。
民國110年8月31日,在我搬離臺北市9年多,我也超過68歲了,因不堪年邁暨舟車勞頓的負荷下,終於離開了臺北市立圖書館的志工隊。從此以後,我只剩下一份在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的志工身分了,如要申領第七張榮譽卡,便要向新北市政府申請了。
新北市政府所發的「志願服務榮譽卡」發放工作,目前是委由「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和「新北市志工登錄中心」網站線上辦理。新北市政府雲端櫃檯的申辦e服務,有詳細的說明: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 網頁維護: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 申請說明:為鼓勵民眾踴躍參與志願服務,提供適度福利,以肯定志工奉獻精神。
- 申請對象:民眾
- 承辦資訊: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
承辦人員:陳小姐
聯絡電話:(02)29603456 #3857
電子郵件:AK4592@ntpc.gov.tw - 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線上申請
(一)請至本市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http://vtc.org.tw/ch/)登入並填妥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線上申請免經初審
1.志工大頭照電子檔
2.紀錄冊封面電子檔
3.紀錄冊內頁電子檔
- 申請方式:*本案自108年7月1日起全面改線上申辦。
線上申請
(一)請至本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http://vtc.org.tw/ch/)登入並填妥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二)非本市轄屬機關(構)志願服務隊請至新北市志工登錄中心網站(http://vtc.org.tw/ch/apply.php)申請帳號後,登入並填妥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線上申請免經初審階段 - 交付方式:公文
- 處理期限:7天
- 備 註:1.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2.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3.志工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4.請由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單位提出申請。
5.符合志願服務法第20條第3項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請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申請。
*本案自108年7月1日起全面改線上申辦。
這個網頁估計是在108年7月1日前後建置,備註2的「期限屆滿後」字樣,還沒有隨衛福部在(1110318修正)的「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同步更新。
民國113年5月31日,我向臺北市政府申請的第六張榮譽卡效期屆滿,於是我向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我僅存的志工運用單位,提出申請第七張榮譽卡的要求。那時我到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服務已經超過11年,累積服務時數也達1570多個小時,我想:這張在新北市申領的第一張榮譽卡,應該很快就能夠入手吧。
沒想到案件送出後,園區的志工承辦人,很快就把我的紀錄冊退了回來,說:我的申領資格不符、時數還沒到達之故。我很訝異,問:1500多小時還不夠領300小時的榮譽卡嗎?承辦人答,是要從目下往前推三年,累積夠300個小時才算的。我傻眼了!那一段時間,因為疫情的關係,園區開開關關的,很長時間禁止志工值勤,服務時數果然不夠。
熬了9個月,到民國114年2月底,我算一算時數301個小時,正好達標。下個月的第一個上工日,我高高興興的拿著我的紀錄冊到園區辦理。不料當天園區的志工承辦人正好休假,於是我託了別人轉交。因為那301個小時,是包含還沒有登錄到紀錄冊的兩個月18個小時在內的,怕承辦人沒算上去、再給我打回票。因此下個上工日一到園區,我就先到辦公室找承辦人要跟她說明。不料承辦人一見到我,就尷尬的說她上次弄錯了,我是第一次申請,時數應該是從一開始就可以算的。所以我也不必再說了,因為那兩個月的18個小時要不要算,根本就毫無影響。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我的第七張、也是我向新北市政府申領的第一張榮譽卡終於到手。有效期限到民國117年3月31日。「注意事項二、」的重新申請日,已經改為「期限屆滿前一個月」,與衛福部的作業指引相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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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榮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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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開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 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持卡人出生年月日:0○○年08月07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Q10159○○○1 |
自從民國86年5月25日,我到臺北市立圖書館擔任義工起,至今28年多,妻子一直都跟著我一起當志、義工。
首先是民國86年底,我們受了當時還沒有當里長的陳文生夫婦、自動修橋鋪路行為的感動,也跟著報名參加了里內的環保義工隊,到民國101年6月30日搬離臺北市離隊為止,妻子在樟新里環保志、義工隊共服務了14年8個月,服務時數達1041.5個小時。若以民國90年1月20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後起算,擔任「志工」的服務時數為943個小時,服務期間是11年半。
其次是民國89年起,我受里長之邀,擔任社區巡守隊小隊長,一直到民國101年6月30日搬離社區為止,共服務了12年半,服務時數為540個小時。社區巡守為了安全起見,都是兩人一組搭檔服勤;妻子便是我的搭檔,服務期間12年半,和服務時數540個小時,都跟我一樣。
民國95年,妻子在學校工作了30年後退休,就去受志工特殊訓練,到臺北市立圖書館來跟我一起當志工。民國96年3月起擔任市圖的說故事林老師;民國98年5月8日起,更增加修補圖書的工作,自民國99年12月到民國101年6月,共修補好大小圖書1673冊。她從民國95年下半年進入市圖,到民國101年12月31日離隊為止,共服務了6年半,服務時數為879個小時。
妻子與我在臺北市樟新里環保志工隊服務時,因為打掃里內河堤的關係,與景美溪河堤的主管單位、臺北市水利處有了接觸。民國90年初,臺北市水利處為了美化景美溪周邊,行文沿岸各里,徵求沿堤居民擔任河川志工;我們一得知,便順理成章的加入了。巡溪任務也是兩人一組,從民國97年5月1日起在景美溪河川志工隊服務,到民國101年6月30日搬離臺北市離隊為止,她跟我一樣,服務了4年2個月,服務時數為675個小時。
民國101年4月10日,我們決定搬離臺北市,移居新北市。民國101年10月,搬家順利完成,我們先向住家附近的客家文化園區報名準備當志工,明年3月8日在園區受特殊訓練。這是一次絕無僅有的殊勝體驗,你一定想不到,受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志工的特殊訓練,他們居然是提供午餐的,連續兩天都是。訓練結束後下個月,民國102年4月份,我們便排班上線成為真正的志工,我在導覽組,妻子選擇活動組。到今年三月份結束,我們正好在園區服務滿12年,我的累計服務時數是1658個小時,妻子也有1553個小時的服務時數。
民國101年6月搬到新北市居住以後,就感覺回到臺北市立圖書館值勤的路途有點遙遠,想就近找個新北市的圖書館替換。民國106年1月23 日,社區附近的行政中心完工啟用,三、四樓設有圖書館,我們便到那裡去尋求擔任志工的機會。那時我在臺北市立圖書館已經當了將近20年的志工,舉凡貼磁條、換書標,上書、整架,借、還書、上網登記、諮詢、借(要)物品、排除影印服務或電腦上網的障礙,還有借書證的登錄和製作等等,無不精通;我甚至還有兩度出任市圖訓練課程的講師。如果圖書館只需要掃地、抹桌椅的清潔工,我也可以勝任。
可惜,新北圖書館的志工不容易當,因為主任很難找。我捧著志願服務人員履歷表要去應徵,找不到人可以接待我,因為主任不在;主任不在,有職務代理人嗎?有也因為志工的甄選,首先必得經過主任的面談才可以,當場的人層級不夠。我問什麼時候來,他們的主任會在?答說不知道。因為那個主任連這裡總共管了5個分館,他什麼時候要去哪個分館,沒有人會事先知道,連他自己都不知道,那我還有什麼跟他見到面的可能呢,只能作罷。下樓時,妻子順道參觀了一下2樓的公共托老中心,當場應徵志工,就直接報名當了中心的志工,民國106年2月22 日開始執勤服務。一年多以後,妻子把我也介紹到那兒當志工,那時候我剛滿65歲,符合「老人」的資格;原來提供給「老人」擔任志工的機會,居然也是公共托老中心的法定業務之一。民國108年3月28 日,我們先後通過(高齡志工版)社會福利志工特殊訓練,成為正式的社會福利志工。總計在公托的正式服務期間,我是從民國108年3月28 日到民國111年6月30日三年三個月;妻子是從民國108年3月28 日到民國111年12月29 日三年九個月,服務時數我是177個小時,妻子多一些,有368.5個小時。
民國113年6月,妻子甚至遠端擔任創世基金會羅東分院的志工,協助製作手作義賣品,只透過電話聯繫、遠端接單,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收到羅東創世寄來的立體束口袋手作材料100份,並且立即開始製作,至民國113年8月23日完成全部100份手作品,並且寄回。羅東創世隨後寄來「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以及「志工服務時數條」,記載:服務期間三個月,服務時數100個小時。
從民國86年底,妻子開始到樟新環保義工隊服務開始,到今年三月底,妻子擔任志、義工的服務期間為28年4個月,總總服務時數4617個小時;扣除民國90年1月20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前的時間,當志工也超過了25年3個月,服務時數則為4518.5個小時。
以每三年300個小時可以申領一張榮譽卡的速度看,理論上,妻子至今應改領過八張榮譽卡才對;實際上她只領到第五張:前兩張來自臺北市政府,後三張由新北市政府發給;都是我代為申請的,申請的志工運用單位,也同樣是臺北市立圖書館,和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
民國98年11月,我幫妻子申請第一張榮譽卡,於民國98年12月1日取得,有效期限到民國101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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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榮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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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前開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 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持卡人出生年月日:○○年5月21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J20100○○○1 (或護照號碼) |
妻子的第二張榮譽卡,於民國102年01月31日取得,有效期限到民國105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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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榮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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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前開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 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持卡人出生年月日:○○年5月21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J20100○○○1 (或護照號碼) |
妻子的第三張榮譽卡,是向新北市政府申領的第一張榮譽卡,版本很特別,於民國105年4月30日取得,有效期限到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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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榮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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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前開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 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持卡人出生年月日:○○年5月21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J20100○○○1 |
妻子的第四張榮譽卡,於民國108年04月30日取得,有效期限到民國111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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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榮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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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開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 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持卡人出生年月日:0○○年05月21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J20100○○○1 |
這一張榮譽卡的背後「注意事項」二、「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前開相關文件重新申請。」已經改成二、「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開相關文件重新申請。」與衛福部(1110318修正)的作業指引相一致
妻子的第五張榮譽卡,跟我的第七張榮譽卡,於民國114年3月同時向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提出申請,我的於民國114年03月31日取得,有效期限到民國117年03月31日。妻子的則因為承辦人在影印紀錄冊時,少印了下半頁,必須補件才能完成,於民國114年04月30日取得,有效期限到民國117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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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榮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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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開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 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持卡人出生年月日:0○○年05月21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J20100○○○1 |
估計我們也許還有一到兩張的榮譽卡可以申領,要看我們的身體狀況怎樣而定了。
by 甲多先生 @ 2025.04.10 臺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