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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讓論 作者:方孝孺 |
大意: |
(一)自「士君子立身事主」至「皆所不取也」 說明不能扶危於未亂,而捐軀於既敗者,君子不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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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蓋嘗因而論之」至「讓有餘憾矣」 說明豫讓處死之道有未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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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段規之事韓康」至「何足道哉」 說明豫讓當死於智伯請地無厭、縱欲荒暴時之三諫以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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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雖然」至「噫」 說明豫讓不足以當國士。 |
主旨: |
說明不能扶危於未亂,而捐軀於既敗者,不足以當國士。(篇首(一)) |
文體: |
論說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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